胶东在线消息 近日,问题编号为749025的网友留言投诉: 8月8日到11日在烟台安顺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用别克商务车一辆,总共转给对方3400元约定其中1200元是押金,8月8日对方送车上门在牟平葡醍海湾小区,8月11日在烟台火车站还车给对方的。有“汽车租赁登记表”和“车辆交接单”,还车时双方约定1周后查询没有违章状况就可退回押金,后来没有退押金,而且还删除微信好友拒绝再联系,此态度和行为很恶劣、不知是否还有其他人也被骗取押金。请相关部门回复,谢谢!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回复: 您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您可以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维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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