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消费者马某向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其2015年9月在尚湖镇一家汽车电器修理部更换电瓶,当时商家表示电瓶在保修期1年内出现问题包换,近日马某发现电瓶出现问题,与商家协商要求更换电瓶,但商家以没有售后发票为由拒绝更换电瓶,马某遂向相关部门求助。
县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核实信息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工作人员努力下,成功调解投诉,双方同意各承担一半损失,马某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从近几年消费投诉情况看,部分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不能提供发票等原始凭证,因此,在消费调解中往往会出现商家推诿扯皮现象。在此,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应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发票不仅是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证明,也是消费者享受商品“三包”、维护自身权益、主张法律权利的直接证据。
上一篇:路人掉进无盖窨井受伤 该如何维权?
下一篇:维权意识要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