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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权遇阻可找12315求助

2016-05-25 15:18 点击:

  □本报记者潘从武

  本报通讯员宋丽王苏明

  随着汽车越来越多进入百姓家庭,由汽车产品质量、消费陷阱引发的纠纷随之而来。来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工商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交通工具类投诉共1245起,占投诉总量的12.41%,跃居榜首。

  乌市汽车投诉的主要问题有商家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维修时间、车辆经反复维修仍无法排除故障、维修时更换不必要的辅件、多算工时等问题,还包括销售环节的车辆无法享受补贴优惠、将预订车辆销售于他人、紧俏车加价提车、强制购买保险等。

  质保期内久修不好应换新件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向记者介绍了两个涉及车辆质保的典型纠纷,提醒车主,遇到汽车质量维权问题,也可拨打12315找工商部门予以解决。

  消费者殷先生花费近10万元购置了一辆新车,开回家刚一周,发动机就数次出现异常响动,且震动声音很大。随后,殷先生将车送到该品牌汽车4S店连续维修两次,仍不能排除故障。殷先生认为新车才使用不到一个月时间,发动机就频出问题,心里很是不舒服,强烈要求商家更换新的发动机,但该汽车销售公司拒绝更换。在协商解决问题时,双方发生争执,殷先生只得请求工商部门协调解决。执法人员通过与该汽车销售公司以及厂家的反复协商沟通后,厂家同意尽快给消费者免费更换一台新的同等价值的发动机,为消费者殷先生挽回经济损失1.5万元。

  除了新车出现发动机故障,还有一些车辆小毛病维权也遇到困难。消费者吴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新车,刚开始使用时就发现,汽车后门上的玻璃无故破碎。吴先生找到该公司要求维修,该公司很快将问题修复。不料修好后的第二天,相同问题再次出现,他只好再一次来到该店维修。修好后,意外再度发生,玻璃再次破碎,就这样吴先生前前后后一共维修了5次,可还是出现同样状况。吴先生极度不满,要求商家为其作出合理的解释并要求更换整个车门。商家不仅不予理睬,还以种种理由推托,态度也越来越差。后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表示愿意免费更换车门。

  预订新车所交订金非定金

  车辆购买环节产生的纠纷也不少。据介绍,季某夫妇于2013年3月15日在汽车销售公司订购了一辆汽车,并交了两万元订金。后因为没有和家人沟通好,季某的家人在成都购买了同一款车型,一家不能买两辆一样的车,于是季某要求商家退还订金,但是商家不愿意,最终由工商部门调解处理,该4S店将两万元订金退还消费者。

  在另一起投诉中,去年李先生在某汽车销售公司看中一款车,由于没有现货,他预付了5000元订金,当时商家承诺一个月后提车。一个月后,李先生带着购车款如约来提车,销售商却表示因为厂家的原因车子还没到,请他推迟半个月。结果快两个月过去了,仍然没提到车,李先生找到商家要求返还订金,商家以厂方车没到货为由推诿,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找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拿回自己的订金。

  工商部门执法人员介绍,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的购车订金纠纷,属于以实现一定经济目的为内容的合同争议,消费者与汽车销售商纠纷的关键在于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一字之差,意义重大。定金的“定”,在合同中字面意思为此事定下来了,是不能更改的,作为合同双方,只要定下来以及生效的合同是不能改变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条款,一方违约会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未按要求履约,买方违约定金无法收回,卖方违约将对买方进行双倍赔付。而订金的“订”,在合同中有预付款的意思,即表示有回旋余地,不属于已经生效的合同,是可以变更的,只是消费意向,双方均可变更,双方不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遇霸王条款车主应积极维权

  不少汽车经营者在汽车三包期内,只承诺有修理和更换零部件业务,自行免除了在保修期内为消费者提供更换整车和退车的责任和义务,这属于违法行为。在维修保养方面,消费者可能还会遇到配件以次充好、只换不修、维修费高现象。对此,工商部门表示,汽车的零部件成千上万,而且来自于不同的配套厂家,因此汽车三包对厂家的要求更高,但并不能因此就剥夺消费者应当享有的权益。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销售者和生产厂家应有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在以往受理的汽车消费投诉中,关于售后服务的投诉占了很大一部分。消费者反映商家在销售时总是笑脸相迎,承诺各种服务将百分百地到位;当消费者需要售后服务时却能推则推,对消费者的正当要求甚至置之不理。在实际消费中,还存在着权责不对等现象,只强调消费者未按合同约定缴纳车款的违约责任,没有明确销售商未按时提交车辆的违约责任。

  对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承担保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可能存在霸王条款的销售合同,工商部门表示,汽车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购车时签订的合同均是由经营者事先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俗称格式合同。对这类的合同形式,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为维护合同双方权益,合同法也明确限制了作为格式条款拟订方的权利范围。所以对于不平等的霸王条款,消费者要敢于说不,勇于维权。

  (原标题:车辆维权遇阻可找12315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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