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是退休老作家,原居住在北京西城区。2000年因北京平安大街拆迁改造,政府在回龙观安置了住房,母子二人移居在此。2003年其子结婚后仍一起居住。儿媳有些刁钻,经常以夫妻吵架、离婚要挟的方式从张女士手里挤财产。老人忍耐了多年后终于忍不下去了,将安置房给儿子住,自己在昌平区附近购买了一套两居室独住。
不料一年后,儿子、儿媳又追过来,声称钱不够花,把回龙观房高价出租,美其名曰为照顾老人,强行搬来与老人同住,而且照样天天吵闹。老人再也无法忍受,找到社区居委会要求解决。
调委会张主任发现,此纠纷看似简单,但实际上是家庭关系赡养问题在新时期的新变化,为此专门向城南司法所求教。司法所认为,赡养不仅仅是在经济上供养,还应包括对老人精神上的抚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张主任指出,老人自己所购房产不受他人侵犯,儿媳未经老人同意强行居住,未尽赡养义务还在家中吵架,是对老人精神上的伤害。经调解,老人的儿子和儿媳搬离了老人家。(董军 杨桂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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