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5月27日电 (张政)日前,四川省各地针对网民给省委书记、省长的75条留言作出回复,留言选登如下:
有话想对四川省委书记、省长说?欢迎来留言
【网民留言】
同样是高新区,相比南门高新区,西高新区设立的公办公益性幼儿园和中小学较少。随着西高新区住宅区不断扩容,需要进入幼儿园和中小学的适龄儿童也在大量增加,而近几年西高新区新建的公办公益性幼儿园和中小学相对较少。希望政府能重视这个问题,合理规划,让教育资源在各区能得到合理和均衡的配置,造福一方百姓。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高新西区公办公益性幼儿园和中小学较少的相关问题,经成都高新区社会事业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调查,在高新西区已开办公办和公益性幼儿园8所,分别为滨河实验幼儿园、滨河独柏幼儿园、顺江大地幼儿园、清江大地幼儿园、西源大地幼儿园、天辰幼儿园、电子科技大学附属幼儿园、天映路托菲诺幼儿园。规划幼儿园8所,其中西部园区西南片区幼儿园、新科学校东南侧幼儿园、合院片区幼儿园、万景峰片区幼儿园和晨风村幼儿园已处于前期设计和评审阶段。待其建设完成、可投入使用后,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将及时举办并将其正式名称、招生政策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已在24小时之内联系来信人,并在2017年5月22日告知网友相关情况,网友已知晓。 如有疑问,可以具体咨询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咨询电话:82829115。 感谢您的留言。
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锦晖西二街仁和春天国际花园7栋1单元2605被开成了装修公司,经常有来路不明的人进进出出,小区小娃娃很多,很不安全。当初在这里买房,就是觉得环境不错,而且附近学校医院都很方便,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可以将住宅改成办公室,给业主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反映过物业,物业也没有进行整改。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成都高新区仁和春天国际花园小区住改商的相关问题,经成都市高新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经查,仁和春天国际花园7栋1单元2605号为高新区谢晖室内装饰设计工作室的经营场地。该户面积约为150平方米左右,现场有13台电脑,大量办公用品,七名工作人员。 高新区住改商办工作人员对其负责人进行了法律教育,送达了《“住改商”行为告诫书》,要求其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不得将住宅用于公司经营,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理,告诫其进行整改。 5月22日9时35分联系网友,拟将办理结果告电话知网友,但号码有误,无法通过电话告知其处理情况。如有疑问可直接联系高新区住改商综合治理联系会议办公室(电话:85194110)。 感谢您的留言。
成都奥克斯广场物业将1号门口的空地承租给私人用于停非机动车收费,由于停放的电动车过多,这严重影响到公共交通出行,给行人安全出行带来极大不便,请有关部门能够严查。
网友,您好!您留言反映成都奥克斯广场门口乱停放非机动车影响行人出行的相关问题,经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调查处理,现回复如下: 规划建设局房产处工作人员已要求奥克斯广场物业经理在未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及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私自占用建筑区划内公共区域私自开设非机动车停车场。经了解,高新区交通部门已对该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如您咨询处理情况,可拨打85174505咨询。 因网友未留联系方式,规划建设局工作人员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建议可电话咨询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房管处,电话:85339227。 感谢您的留言。
王书记好,我想汇报一下我们的实际情况,我是自贡市富顺县海棠村的人,1983年因母亲民办教师转公办教师户口从海棠村的农业户口转为吉安社区的非农户口,我的户口也随母农转非,父亲为珙县白皎煤矿工人,户口也属非农户口,从自贡市政府令69号执行至今4年多了,像我们这样的拆迁户,没有住房安置只有货币补偿,请问新拆迁令什么时候能出来,是否能解决有房无户人员的住房安置。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留言咨询“因工作原因户口农转非,拆迁不能安置住房怎么办”的问题,现由富顺县征地拆迁办办理答复如下: 一、当前,全县范围内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是严格按照《自贡市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办法》(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和《富顺县建设征收土地补偿补助安置实施细则》(富府法规〔2016〕1号)执行的,全县执行的是同一个政策和标准。 二、市政府令第69号规定,涉及农村房屋拆迁的以下人员,应纳入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范围: (一)第二十一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并经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人员方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补助,参与土地补偿分配: 1.常住户口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 2.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宅基地使用、重大事项决定、财产权益分配等权利的; 3.依法履行承担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义务的。 (二)第三十条 常住户口不在被征收土地村组,但属被拆迁户户主配偶、子女、父母且长期共同居住,其他地方无住房,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 1.因独子或独女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在原籍地无住房且未享受或参与宅基地使用权分配,需随子女居住的法定被赡养人; 2.因依法婚嫁迁入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随同迁入的法定监护子女; 3.原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征收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已农转非,但未进行过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员; 4.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人员。 因您户户口不在集体经济组织内,故不能予以住房安置。如有疑问,请咨询县征地拆迁办,联系电话:0813-5153286。 感谢您的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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