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网站在线访谈。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这个办法一出台就引起了广泛关注。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甘肃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邓宏恩处长,围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在线解答网友提出的问题。欢迎邓处长的到来,也欢迎广大网友的关注和参与。
【主持人】邓处长,首先请您为我们简要介绍一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对广大纳税人的重要意义。
【邓宏恩】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能有这样一个机会与大家在线交流。首先感谢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人士对税收工作,尤其是对企业所得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大家多提宝贵意见。
我们知道,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重要依据,也是历来管理实践中征纳双方存在争议和分歧比较多的事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和规范了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但未对税前扣除凭证做出系统规定和具体解释。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必须取得发票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或者“只要是实际发生的支出,不论是否有发票均可以税前扣除”两种理解误区,既不利于税收政策的准确执行,也不利于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此次,国家税务总局贯彻“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理念,立足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从统一认识、易于判断、利于操作的角度出发,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增强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消除了理解误区、规范了税收执法、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纳税人的角度看,一是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减轻了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二是在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填写内容、取得时间、补开、换开要求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强自身财务管理和内控管理,减少税收风险。三是针对企业未取得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外部凭证的情形,根据“尊重事实、宽严相济”的原则,规定了相应的补救措施,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这样看来,准确理解和掌握税前扣除凭证的内涵对纳税人的确至关重要。那请邓处长再为我们介绍一下到底什么是税前扣除凭证?税前扣除凭证具体有哪些?
【邓宏恩】《办法》第二条规定了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邓宏恩】《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比如,企业的工资表等会计原始凭证即为企业据以税前扣除的内部凭证。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主持人】这么多类型的税前扣除凭证,它们有什么共性或者显著特征吗?
【邓宏恩】这个要结合《办法》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一起来看。首先,从《办法》第二条明确的税前扣除凭证的概念可以看出,税前扣除凭证最核心的作用是“证明”,即直接体现相关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实际发生”“与取得的收入有关”且“合理”的原则要求;其次,“各类凭证”表明税前扣除凭证范围十分广泛,并非特指某一项或某一种凭证;最后,《办法》第四条提出了税前扣除凭证管理“三原则”,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其中,真实性是基础,若企业的经济业务及支出不具备真实性,自然就不涉及税前扣除的问题。合法性和关联性是核心,只有当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与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时,才能作为企业支出在税前扣除的证明资料。
【主持人】下面,进入提问环节,我们把时间交给各位网友,由邓处长为大家一一解答。
【邓宏恩】好,欢迎大家踊跃提问。
【网友】非居民企业也可以适用吗?
【邓宏恩】可以。《办法》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网友】相关凭证的取得有时间限制吗?
【邓宏恩】有。一般情况下,企业应在支出发生时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考虑到在某些情形下企业可能需要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企业最迟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汇算清缴期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应取得未取得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且告知纳税人的,纳税人应当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网友】企业在季度预缴时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能否税前扣除?
【邓宏恩】能。这个和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的精神是一致的,即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支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应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有效凭证。
【网友】取得了税前扣除凭证,是否可以不要合同协议等与经济业务相关的其他资料?
【邓宏恩】这个理解不对。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一般情况下,这些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是起补充作用的,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还有在企业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况下,“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将转化为税前扣除的合法证据,比如因对方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补开、换开发票或其他外部凭证的,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以及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等就成了证实支出真实性和据以税前扣除的必备资料。因此,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资料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网友】什么情况下应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邓宏恩】根据《办法》第九条规定,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且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什么情况下可以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邓宏恩】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这要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来确定:一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但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需要注意的是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二是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且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三是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网友】如何判断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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