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这里是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深纳税人对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和相关规定的了解,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工作,今天我们很高兴能邀请到深圳市地税局税务二处企业所得税业务骨干刘星为大家介绍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欢迎您,刘科。下面我们就相关内容为网友进行介绍。
【主持人】:刘科,虽然汇算清缴是每年的常规申报工作,但据我们了解,部分新开业的纳税人对汇算清缴还不是很了解,因此想问问您什么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呢?
【刘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主持人】:汇算清缴是纳税人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请问下刘科,哪些纳税人需要履行该项义务到深圳地税办理汇算清缴呢?
【刘星】:凡属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主持人】:请问刘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是不是也需要参加汇算清缴呢?
【刘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省内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应参加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照税款分摊方法计算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由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主持人】:好的,谢谢刘科的详细介绍。请问企业应在什么时间内完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刘星】: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为避开申报高峰、节约申报等候时间,建议纳税人尽早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避免逾期申报带来的罚款和滞纳金。
【主持人】:请问纳税人该如何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呢?
【刘星】:跟往年一样,对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深圳地税为纳税人提供了网上受理申报和办税服务厅受理申报两种方式。
在网上办理的,纳税人可通过登录深圳市电子税务局(网址:),在网上填报并提交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完成汇算清缴申报。纳税人已通过网上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资料。对按税法规定需报送的汇算清缴资料中无法通过网上报送的,仍应在汇算清缴期限内携带相关纸质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完成汇算清缴资料的报送。
上门办理的。纳税人需携带汇算清缴需报送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到办税大厅后可使用自助办税终端自行申报,或者到前台进行人工办理。
【主持人】: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本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需要报送什么资料呢?
为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财务报表;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其他有关涉税资料需留存备查。
【主持人】:据悉,今年是咱们深圳地税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上线后的首个汇算清缴年度,请问今年的汇算清缴有什么大的变化吗?
【刘星】:为顺利对接总局的金税三期系统,我局的电子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系统已按照金三系统的业务规则进行了优化调整。在申报系统中,新增归集了以下六张附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
企业如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有关条件的、享受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还应按有关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一并报送或在网上填报上述附表。
【主持人】:在国家减税降费的大背景下,请问企业如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该如何办理减免手续?
【刘星】:深圳地税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已全面放开申报,取消前置审核,将申报与备案“脱钩”,由纳税人自行判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自行申报享受优惠政策,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实行“简单备案”、“留存备查”的管理方式。其中,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不需要备案即可享受;在需要备案的事项中,大部分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备案,企业足不出户便可自行享受优惠减免。
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如当年度享受税收优惠,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2016年第5号)的要求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优惠事项的备案按照《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的要求办理。
【主持人】:刘科,您刚才提到了小微企业优惠不需要备案,那请问下享受所得税减免的小微企业标准是什么呢?小微企业如何享受减免呢?
【刘星】: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根据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我局电子税务局申报系统,可根据纳税人填报的信息,自动识别出小微企业,自动计算减免金额,自行为纳税人享受减免。
【主持人】: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引导下,深圳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研发创新,请问刘科,对企业的研发活动有什么税收支持政策吗?
【刘星】:根据税法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150%摊销。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央还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对企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活动和研发费用范围进行了扩大。
【主持人】:那企业在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该如何办理呢?
【刘星】: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在电子税务局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同时在财务报表报送模块中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上门申报的需随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一并报送归集表和辅助账汇总表。
由于研究开发费用的范围、委托研发费用的计算等政策发生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的相关栏次无法与新政策逐一对应,为了减少纳税人申报表的填报负担,所属期2016年度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现行的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纳税人只需填写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其他栏次不需要填写。
同时,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的要求,在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履行备案手续,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主持人】:如果是核定征收企业,也能享受税收优惠吗?
【刘星】:核定征收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和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其他优惠政策不能享受。
【主持人】: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办理汇算清缴呢?
【刘星】: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如企业在电子税务局不能按照总、分支机构类型正确申报的,或对应的分支机构出错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和汇总纳税备案手续后,才能到电子税务局完成申报。
【主持人】:企业如发生资产损失,在办理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该如何处理?
【刘星】: 纳税人2016年度发生资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分别按以下要求完成资产损失申报:
(1)我市居民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分别按照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的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同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清单申报的相关材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专项申报的需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2)外省市总机构在我市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要求准备相关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填报相应的明细表(同本市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将申报材料和明细表上报总机构。
【主持人】:今年汇算清缴还应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刘星】:以下事项需要纳税人注意: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另外,我局电子税务局暂不能进行更正申报,纳税人按规定办理当年度汇算清缴后发现申报错误的,需携带规定的汇算清缴资料到办税大厅前台办理更正申报。
【主持人】:由于汇算清缴政策比较复杂,纳税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咨询有关政策规定及纳税事宜呢?
【刘星】:为方便纳税人进一步了解或咨询汇算清缴有关政策规定及其他具体纳税事宜,我们提供以下多种途径供纳税人查询:1.关注深圳地税微信公众号及主管税务机关微信公众号;2.登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 ;3.致电纳税服务热线12366-2或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电话;4.前往办税大厅咨询岗咨询。
【主持人】:今天,通过刘科的介绍,我们对2016年度居民企业汇算清缴政策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由于时间的关系,今天的访谈告一段落。最后,感谢刘科的现场解读,也感谢网友们的热情参与,期待下次再会,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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