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陝西省消費維權十大典型事例
超市白菜價飆升
重拳治理不留情
【事例簡介】2020年1月28日,經群眾舉報,在西安市未央區某超市的聯營蔬菜櫃台,大白菜售價從之前的每公斤3.16元調高至每公斤11.96元。
【處理結果】西安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對該蔬菜櫃台進行了檢查。經查情況屬實,其行為構成哄抬價格的違法行為。西安市市場監管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並依法處以10萬元罰款。
【評析】當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依據《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六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推動商品價格過快、過高上漲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對其作出處罰。
違法交易野生動物制品
行政處罰絕不手軟
【事例簡介】2020年1月23日,鎮巴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鎮巴縣某農貿市場冰櫃中存有麂子腿、麂子肋條、野雞、豬獾等野生動物制品,當事人行為涉嫌違法交易野生動物制品。
【處理結果】鎮巴縣市場監管局立即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存放在冰櫃中的野生動物制品是2019年12月19日從四川省萬源市李某處抵1640元賬款收回來的,當事人也無法提供合法來源証明,將其存放在冰櫃中待銷售。鎮巴縣市場監管局沒收了冰櫃中所有的野生動物制品,對當事人處以貨值3倍罰款,共計4920元。
【評析】當事人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四款規定:“出售、利用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提供狩獵、進出口等合法來源証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八條相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處罰。
壟斷漲價屬違法
堅決查處促競爭
【事例簡介】2018年7月,延安市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以原材料價格上漲為由,商議聯合將混凝土銷售價格上調為每立方米60元,並對部分不接受漲價的下游用戶停止供貨。由於混凝土產品的使用受距離限制,建筑企業無法選擇區域外的混凝土生產企業,迫於無奈接受了這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的聯合漲價行為,某建筑企業投訴至市場監管部門尋求幫助。
【處理結果】經過省、市市場監管部門執法人員的聯合調查。2019年8月,省市場監管局對延安市這10家混凝土生產企業實施壟斷的違法行為作出處罰,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罰款,合計492萬余元。
【評析】這10家混凝土企業的聯合漲價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屬於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
未成年自購手機
家長投訴獲退款
【事例簡介】2019年8月,山陽縣邱女士投訴其子一個月前未經家長同意私自購買一部價值1699元的智能手機。她聯系手機店要求退貨,商家卻以手機已經使用一個多月為由拒絕退貨,邱女士無奈向市場監管部門求助。
【處理結果】山陽縣市場監管局調解人員依法向商家作了法律解讀並指出,邱女士的兒子隻有12歲,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其擅自與商家形成的買賣合同是無效的。經調解,手機店退還邱女士1699元。
【評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作出以上處理。
揚言器械治百病
虛假宣傳須叫停
【事例簡介】2019年4月,富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群眾舉報,稱富平縣某體驗中心的工作人員每天通過現場演示向老年人進行“吃藥就是要命,隻要睡理療床包治百病”的不實宣傳,誘導老年人購買理療床。
【處理結果】富平縣市場監管局接到投訴后,執法人員在現場進行了調查取証,發現當事人正在以演示解說方式推銷理療床,並宣稱該床能治百病。經立案調查,最終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1.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2.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5000元。
【評析】依據《陝西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第三十七條“經營者銷售保健用品時,其對產品功效的介紹應當以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說明書為准,不得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得涉及疾病的治療,不得以舉辦健康講座、免費試用、體檢、培訓等方式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購買其保健用品”作出處理。此舉有力打擊了保健市場亂象,保護了消費者特別是老年消費群體合法權益。
購車未獲知情權
車城知錯終退款
【事例簡介】2019年10月,韓女士投訴稱在澄城縣某車城購買一輛吉利牌小轎車時,與車城協商的購車總款項是9.5萬元,韓女士交付了購車全款並將車開走。韓女士在車管所給新車挂牌時卻發現購車發票上車款總價值是9.3萬元,韓女士向車城提出質疑並要求退還與發票不相符的0.2萬元,車城既給不出合理解釋也不同意退款。
【處理結果】在澄城縣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的努力下,該車城對韓女士的訴求給予妥善處理:1.按要求明確告知每一位消費者,出具購車發票時會扣除車輛未銷售期間所產生的0.2萬元服務費。2.所收取的服務費要出具正式發票。3.退還韓女士0.2萬元沒有開具發票的服務費。
【1】【2】
(責編:左瑞、鄧楠)
上一篇:广东省消委会发布2019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下一篇:疫情期间维权难?@农民工,“云维权”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