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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车发生自燃 车主维权一年多终获赔

2019-11-15 12:19 点击:

购买的汽车发生自燃,不仅让消费者财产受到了损失,更是对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发生自燃后如何维权也是很多车主碰到的一个难题。3月15日,新乐市消协公布了一起汽车自燃后维权成功的案例,也希望借此提醒消费者碰到类似事件时该如何处置,确保维权成功。

爱车发生自燃,车主维权一年多终获赔

事件

汽车自燃,车主维权成功获赔偿

2016年4月20日,当事人冉某泽在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93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白色福特翼博汽车。2016年11月16日20时左右,汽车因不明原困起火。冉某泽立即报警,并拨打119求助,同时向购车单位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报了此事,要求勘查现场并赔偿损失。

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了三次现场勘査,12月19日向当事人通报勘査结论,认定此次失火事故“排除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本次车辆积热的可能,判断为车辆右前方地上落叶堆燃烧引燃车辆导致本次车辆积热”,拒不赔偿。

2016年12月14日,新乐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20时许,起火点位于车的前机盖下方,起火原因可以排除放火、雷击引发火灾,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

当事人认为购车后从未对车辆进行任何改装,并且一直在长安福特4S店进行保养,行驶过程中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此次失火完全是因汽车存在质量问题引起的自燃,当事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新乐市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石家庄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新乐市消费者协会迅速介入此事,并在去年1月12日联合省消协工作人员、汽车专业司法鉴定人刘振楼对失火现场及车辆进行了技术勘察,鉴定意见为:导致汽车火灾事故的原因,不排除该车辆在发动机熄火后的冷缩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舱内电气线路发生了短路积热的故障。新乐市消协及时收集并固定了汽车保养资料、失火当天的气象资料等相关佐证。

由于汽车生产和销售方拒不调解,在省消协和新乐市消费者协会的指导下,当事人向新乐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一审判决冉某泽胜诉,对方不服提出上诉,最终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10月17日,消费者冉某泽如愿以偿收到了车辆自燃损失赔偿金90000元。

提醒

自燃发生后,有些地方是维权关键

新乐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这则投诉的成功解决也给同样遇到车辆自燃问题的车主指明了维权方向,他们也希望通过此案例提醒,车主在发现爱车出现自燃后,要在第一时间拨打火警电话,请求消防部门出具一份《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关系,方便事后维权。很多车主在遭遇汽车自燃时,都会及时报警,却没有索要《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会给维权带来巨大困难。车辆最好投保自燃险种,这样如遭遇汽车自燃时,车主可获得一份保障。此外,汽车自燃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汽车经销商进行协商、沟通。在经销商或商家拒绝做出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到消协等相关部门进行投诉,请求帮助维权。

工作人员还提醒消费者,购买车辆后一定要养成定期保养检修车辆的习惯,不要轻易私自改装汽车,也不要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以免因高温引爆而造成不必要的人身财产损失。

(燕赵都市报 记者 任利 通讯员 王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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