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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妇女维权求助快拨24小时热线5503320

2019-03-22 02:03 点击:

原标题:以案普法 妇女维权求助快拨24小时热线5503320

案例三

婚姻遭到母亲干涉 女儿抗争无果咋办?

30岁的小江与年近50岁的叶先生相识后坠入爱河,但这段忘年恋遭到小江母亲黄女士的强烈反对,甚至采取跟踪、到小江公司吵闹等手段逼迫小江与男友分手。最终迫于母亲的压力,小江不得不答应分手。

分手数月后,小江发现自己已怀孕,便请求母亲答应自己与叶先生结婚,叶先生也表示愿意赠送房产,以保证小江及孩子将来的生活。然而黄女士态度坚决,更不惜以死相逼,要求小江去做引产手术。万不得已,小江只能辞职躲了起来,并向市妇联寻求帮助。

●调解思路:

经市妇联工作人员深入了解,小江自2岁时父母离异,一直由黄女士独自抚养。由于在没有父爱的环境中长大,年纪大的异性对小江的关心照顾很容易让她形成心理依赖,这也是缘于她对父爱的渴望。

另一方面,小江隐瞒母亲恋爱怀孕的行为让黄女士深感受伤,认为女儿对自己不尊重不体谅,让她感到多年的辛苦付出得不到回报。考虑到母女俩缺乏有效沟通,妇联工作人员建议母女二人先冷静一段时间,再坐下来好好谈,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彼此尊重和理解,并对黄女士普及了婚姻法的有关知识。

以案普法

黄女士跟踪、谩骂、禁闭女儿,限制女儿的人身自由,并以死相逼,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的这些行为,明显违法了我国《婚姻法》《刑法》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刑法》第257条: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四

怀孕后调离原岗位 企业行为是否合法?

32岁的小芳婚姻幸福,工作稳定,在其即将晋升时发现怀孕了。让小芳始料不及的是,公司知道其怀孕以后,把怀孕四个月的她从财务岗位调去跑销售,这让她感到非常不公平,同时也很委屈。

跑了一个星期销售后,身体状况难以支撑的小芳恳求公司将她调回原岗位,但公司以工作需要拒绝了,并认为小芳到公司工作不满三年就怀孕生产会“损害”公司利益。无奈,小芳只得到市人社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并到市妇联投诉。

●纠纷焦点:

用人单位让怀孕女职工从事强体力劳动的工作是否合法?小芳是否能在顺利生下孩子的同时,保住她的工作?

以案普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发放,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参照生育保险标准发放。

此外,《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本案中,小芳的用人单位不仅没有在小芳怀孕期间减少她的劳动强度,反而派她到孕妇不适合的劳动岗位,增加她的劳动强度,明显违反了国家相关法规。最终小芳辞职回老家,公司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小芳一定的赔偿。(记者陈蕾 注:文中案例所涉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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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敏军、庞冠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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