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纪监督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于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向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不属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案件监督管理室,按程序转交办理……”“承办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对问题线索的规范化管理,近日,旌德县纪委监委研究出台《纪检监察机关问题线索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据县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夯实监督执纪基础,确保违纪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有效查处,从而实现依法依纪办案。
明确管理原则。该《办法》以《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安徽省纪委监委机关执纪监督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问题线索范围、责任部门、来源渠道等都作出明确界定,并严格遵循“分级负责、集中管理、集体排查、分类处置、归口办理、严格保密”和“月报制、季排查”原则。
规范线索处置。《办法》规定,县纪委监委信访室负责对反映县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县纪委监委管理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纪检监察干部违反党纪党规的信访举报件和其他信访举报件进行分类摘要,并经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转交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收到问题线索后,及时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报县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于3个工作日内移送承办部门。
细化责任追究。《办法》明确,县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须在每月25日前与承办部门核对一次台账。承办部门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30日内,应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建议。严守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扣压、拖延、丢失和失密、泄密;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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