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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省委第二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2018-01-04 20:08 点击:

  关于辽宁省委第二巡视组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的通报

  从2016年3月初开始,辽宁省委第二巡视组对抚顺县、清原县和新宾县开展巡视工作。辽宁省委巡视组通过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走访基层、受理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了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巡视期间,辽宁省委第二巡视组分别向三县移交问题线索共计24件。抚顺市委对此高度重视,责成市纪委对三县调查核实工作进行督办。抚顺县委、清原县委和新宾县委也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由各县纪委负责,立即展开调查核实工作。截至目前,24件问题线索全部初核,给予党政纪处分10人。其中,立案9件,结案6件;了结10件;其他问题线索正在调查核实中。现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清原县清原镇四道河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魁违反廉洁纪律等问题。清原镇四道河村原党支部书记王魁在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借村集体修路之机为自家食用菌基地铺设柏油路面,谋取私利。此外,其因故意伤害举报人,被清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的行政处罚。王魁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2、清原县人民法院草市法庭庭长、民一庭负责人马淑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1年6月至2015年11月,马淑云身为在职法官,默许其儿子在辽宁满城律师事务所承办清原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三年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马淑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新宾县上夹河镇上夹河村党支部书记魏凤波、村委会主任翟长军、村委会委员张凌霄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新宾分公司对2013年上夹河镇上夹河村遭受洪灾的村民进行理赔过程中,上夹河村虚报水田、旱田受灾面积271.96亩,骗取理赔金68742元,存放在账外,用于村集体相关费用支出。魏凤波和翟长军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张凌霄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新宾县永陵镇那家村党支部书记杨德友、村委会主任于洪亮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3年至2015年,杨德友和于洪亮未经民主议事程序,私自以村集体名义向私人高息借款,给村集体造成较重经济负担。杨德友和于洪亮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新宾县响水河子乡上围子村党支部书记刘晓海违反组织纪律问题。2010年9月,刘晓海任上围子村党支部副书记期间,在没有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同时任上围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祁彦发(另案处理)私自决定用村集体林木转让款偿还扶贫滚动资金。刘晓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新宾县新宾镇达子营村党支部书记于忠富、村委会主任隋立军违反财经纪律问题。2013年至2015年,达子营村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用于招待及走访慰问等,共计29497元。于忠富和隋立军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兴华违规向企业借用车辆问题。2013年2月,杨兴华以单位名义向抚顺罕王集团借用1辆黑色长城吉普车,至今仍留置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使用。抚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规向企业借用车辆问题在全县范围内被通报批评,杨兴华受到诫勉谈话,所借车辆立即退还。

  各级党组织要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从严治党各项要求,时刻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做到尽责任、敢担当、善作为。要坚决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强化日常教育和管理,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落实,深入整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四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责任,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找准职责定位,始终保持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围绕重要节点,紧盯“三类”人群,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严肃查处顶风违纪、“四风”问题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问责力度,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层层传导压力。对省委巡视组发现、移交的党员干部相关问题线索,要高度重视,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以上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严守“六项纪律”,自觉加强作风建设,自觉接受党内监督,自觉抵制“四风”和腐败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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