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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类人才可在海口享受本地居民购房待遇

2019-08-05 20:27 点击:

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可在海口购房,并享受与本地居民

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招商项目企业人才可在海口购房,并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待遇的购房政策。

《细则》明确,由海南省外整体迁入海口的企业总部或区域总部(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自完成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其随企业迁入海口的员工,购房政策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经海南省自贸区(港)招商工作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综合型总部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在海口市工作、符合海南省规定的引进人才标准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含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经“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的区域型总部、高成长型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或经“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及与海口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重大招商项目企业(上述企业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司地址需在海口市行政区域内),在海口市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购买1套住房。

与海南省政府签约并落地海口的招商项目企业及与市级部门签约的招商项目企业,有购房需求向责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责任单位向海口市政府请示,市政府“一事一议”批示同意后转由海口市住建局支持办理。申请购房的人才需满足以下条件:在海口市工作的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员工,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细则》指出,海口还将大量简化购房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提交购房申请书、申请购房人才名单、承诺书、申请购房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海口市住建局予以审核认定后转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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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鼓励有关单位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海口将给予人才购房信贷支持。

《细则》明确,未在海口市落户的引进人才购买唯一住房,以及已在海口市落户的引进人才购房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比例,均享受海南省户籍居民家庭同等待遇。

鼓励金融机构对引进人才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利率予以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低息贷款,降低人才租赁住房成本。

《细则》指出,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惩戒制度,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骗取人才购房资格的单位和个人,由海口市住建部门将相关单位和个人名单向市发改部门反馈,建议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细则》指出,海口还将大量简化购房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提交购房申请书、申请购房人才名单、承诺书、申请购房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海口市住建局予以审核认定后转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可在海口购房

日前,海口市住建局、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关于完善人才住房政策的补充通知>的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提出符合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可在海口购房。

《细则》明确,经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含“候鸟”型人才),公开招录、公开选调、调任、转任到海口市(含中央驻琼单位)及办公地点在海口市辖区内省级单位的公务员,通过公开招聘或组织调动等形式进入海口市事业单位(含中央驻琼单位)、法定机构及办公地点在海口市辖区内省级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的工作人员,其家庭成员在海南无住房且2018年5月13日后无购房记录的,本人可在海口市购买1套住房。

《细则》指出,海口还将大量简化购房流程。符合条件的人才需要提交购房申请书、申请购房人才名单、承诺书、申请购房人才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件,海口市住建局予以审核认定后转由海口市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中心办理合同网签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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