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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美高梅中国:更新持续关连交易

2016-12-21 03:15 点击:

[公告]美高梅中国:更新持续关连交易   时间:2016年12月12日 22:01:34 中财网    

[公告]美高梅中国:更新持续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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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的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不會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的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MGM CHINA HOLDINGS LIMITED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282)

更新持續關連交易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12月24日的公告(「該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及╱
或美高梅金殿與有關對手方根據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澳
門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一份
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


亦提述本公司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的公告(「第二份公告」),內容有關修訂根據
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的年度上限。


由於第一份重續協議的年期將於2016年12月31日屆滿,而本公司及╱或美高梅
金殿及有關對手方擬於其後繼續進行持續關連交易,故於2016年12月12日,本
公司及╱或美高梅金殿與有關對手方訂立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二
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
及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以取代及更新第一份重續協議。各第二份重續協議為
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由於根據第二份重續協議擬進行的各項交易乃由本公司及╱或美高梅金殿與有關
對手方訂立,而有關對手方根據上市規則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
第14A章,該等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發
展協議及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各自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
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高於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
持續關連交易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根據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份重續
BEH市場推廣協議各自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
率除外)低於0.1%,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全面獲豁免遵守
申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


緒言

茲提述該公告,內容有關本公司及╱或美高梅金殿與有關對手方根據第一份重續美
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
議、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


亦提述第二份公告,內容有關修訂根據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持續關連交易
的年度上限。


由於第一份重續協議的年期將於2016年12月31日屆滿,而本公司及╱或美高梅金
殿及有關對手方擬於其後繼續進行持續關連交易,故於2016年12月12日,本公司
及╱或美高梅金殿與有關對手方訂立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
澳門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二
份重續總服務協議,以取代及更新第一份重續協議。各第二份重續協議為期三年,
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根據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份重續
BEH市場推廣協議各自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所有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
除外)低於0.1%,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全面獲豁免遵守申
報、公告、年度審核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
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各自為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第二份重續
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的主要條款與該公告先前所披
露者類似,惟兩份協議各自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
上限由39,000,000港元減少至5,000,000港元。年度上限減少的原因乃由於根據第一
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一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支付的金額的歷史數據
所致。


第二份重續協議(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除
外)的詳情載列如下:

I.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

背景資料

如該公告所披露,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
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美高梅金殿及本公司於2013年12月24日訂
立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由於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的年
期將於2016年12月31日屆滿,訂約方已於2016年12月12日訂立第二份重續
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以取代及更新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
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為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第二份
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MGM Resorts及其指定聯屬公司將有權收取市場推
廣費用,以作為向澳門集團擁有或經營的渡假村、酒店及娛樂場物業介紹博彩
客戶的對價。




1.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訂約方: 1) MGM Resorts

2)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

3) 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

4) 美高梅金殿

5) 本公司

年期: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為期三年,將自2017
年1月1日起生效。


在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或獲得任何豁免嚴格
遵守該等規定的情況下,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
協議屆滿後,其可經訂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協定續約
三年(或上市規則允許的該等其他期限)。


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將會到期,並於2017
年1月1日起不再具有效力或效用。


主要條款: 本公司已同意促使各澳門集團成員公司向MGM
Resorts 及其指定聯屬公司支付市場推廣費用,以作為
向澳門集團成員公司擁有或經營的渡假村、酒店及娛
樂場物業介紹博彩客戶的對價。


應付市場推廣費用相等於獲介紹客戶進行博彩遊戲的
相關理論贏額的3%(不包括與博彩中介人的任何博
彩)。




對於任何客戶,「理論贏額」是指:(i)在現金籌碼的情
況下,押注總額乘以賭場優勢,及(ii)在泥碼的情況
下,營業額乘以理論泥碼贏率2.7%,在每種情況下,
均不計及因客戶的下注所引致的實際輸贏,惟在每種
情況下,任何客戶的「理論贏額」不得超過該客戶於
相關入場期間可用信用額度的12.5%。


費用支付: 於期限內,本集團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
年12月31日止年度應付的市場推廣費用應分別以
55,000,000港元、60,000,000港元及65,000,000港元為
限。


每次入場的市場推廣費用應於澳門集團收到客戶支付
欠付款項後下一個月的第二十五日或之前支付。


2. 年度上限

根據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截至2019年
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上限 55,000 60,000 65,000



本集團根據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支付予美高梅集團的歷史市
場推廣費用載列如下: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9月30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未經審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歷史交易金額 22,233 16,651 11,694

根據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應付的市場推廣費用乃基於(其中包
括)本集團為吸引博彩客戶所產生的遞增成本評估及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
場推廣協議項下的歷史費用安排釐定。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
項下的年度上限乃經參考以下因素(其中包括)釐定:(i)對市場推廣主管
的服務支付適當薪酬的金額;(ii)應對本集團未來三年內通過介紹獲得的
預期業務增長及澳門博彩市場博彩收入增長的一般趨勢的足夠額外費用
的能力,尤其是預期美高梅路氹將於2017年開始營運;(iii)隨著澳門路
氹地區的發展及為更方便到澳門旅遊而進行的基礎設施建設的完成,預
計市場推廣費用將會增加,以吸引更多潛在的博彩客戶;(iv)應付介紹博
彩業務相關獨立代理費用相若的應付市場推廣費用率;(v)本集團根據第
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於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兩個
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未經審核)已支付予美高梅集團
的歷史市場推廣費用;及(vi)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及第二份重續
BEH市場推廣協議項下的安排。




3. 更新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賦予MGM Resorts繼續於第二份重續美高
梅市場推廣協議期限內在澳門美高梅及本公司未來的博彩事業發展中佔
有市場份額的權利。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旨在繼續利用MGM
Resorts已有的國際市場推廣網絡,將更多的博彩客戶引至本公司現有及
未來物業。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的條款乃經相關訂約方公平
磋商後釐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
推廣協議乃在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而訂立,其
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4. 上市規則的涵義

MGM Resorts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並為本
公司的控股股東,因此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及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均為MGM Resorts的
全資附屬公司,故亦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由於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及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為
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條,根據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
廣協議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根據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擬進
行的交易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
率除外)高於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持續關連交
易僅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
准的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賬目中作出適
當披露。




II. 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

背景資料

如該公告所披露,MGM Branding、美高梅金殿、MGM Resorts、MRIH、NCE
及本公司於2013年12月24日訂立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由於第一份重續發展
協議的年期將於2016年12月31日屆滿,故訂約方於2016年12月12日訂立第
二份重續發展協議,以取代及更新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
為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根據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本公司已
同意委任MGM Branding為本集團提供若干與現有項目的未來擴展及未來娛樂
場博彩項目的發展有關的發展服務。


1. 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訂約方: 1) MGM Branding

2) 美高梅金殿

3) MGM Resorts

4) MRIH

5) NCE

6) 本公司

年期: 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為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
起生效。


在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或獲得任何豁免嚴格
遵守該等規定的情況下,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屆滿
後,其可經訂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協定續約三年(或
上市規則允許的該等其他期限)。


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將會到期,並於2017年1月1日
起不再具有效力或效用。




主要條款: MGM Branding已同意為本集團提供若干與現有項目
的未來擴展及未來娛樂場博彩項目的發展有關的發展
服務。


「發展服務」包括:

(a) 為任何項目的設計、發展及建造選擇專業人士提
供建議及協助;

(b) 必需的相關協調及聯絡服務,以確保上述專業人
士按協調一致的方式開展合作;

(c) 建造監督服務;

(d) 有關開業前活動的磋商;及

(e) 就協調所有該等開業前活動提供協助;及本公司
合理要求的所有其他必要顧問服務,惟須與美高
梅金殿的過往慣例及╱或行業標準合理一致。


MGM Branding可直接或透過其任何聯屬公司提供發
展服務。MGM Resorts及NCE各自已個別同意盡其合
理努力配合、協助及支持MGM Branding根據第二份
重續發展協議向本集團提供發展服務。


本集團已同意向MGM Branding支付發展費用,作為
已獲提供發展服務的對價。應付的發展費相等於第二
份重續發展協議期限內在有關地區開始或存續的各項
目(無論是否於該期限內已完成)於第二份重續發展協
議期限內產生的項目成本2.625%。




「項目成本」為本集團與各項目相關的娛樂場、娛樂場
酒店、綜合渡假村及其他相關項目的設計、發展及建
造所產生的總成本,包括建造、裝備及配件及設備、
告示牌、博彩以及其他用品及設備的成本,以及與上
述場地的娛樂場、娛樂場酒店及其他渡假村設施的業
務的開業相關的所有成本以及合理分配的項目團隊成
本(不包括收購適用土地的成本、博彩批給成本、融
資成本及牌照費)。


如MGM Branding未能遵守其提供服務的責任,本集
團有權終止其作為發展服務提供商的委任。如本集團
未能遵守其於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下的責任(包括支
付發展費用),MGM Branding有權終止提供發展服
務。


費用支付: 於期限內,本集團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
12月31日止年度各年就各項目應付的發展費用應以
32,210,000美元為限,惟與有關美高梅路氹的該項目
相關的發展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於該項目期限內應付的
合共上限70,000,000美元(未免生疑,包括先前根據發
展協議及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已付的所有發展費用)。


發展費用將於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所載的若干基準實
現時分期支付。




2. 年度上限

根據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擬進行的各項目截至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
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年度上限 32,210 32,210 32,210

本集團根據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支付予MGM Branding的歷史發展費用載
列如下: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9月30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未經審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歷史交易金額 10,326 7,546 9,868

根據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應付的發展費用乃基於(其中包括)以下因素釐
定:有關美高梅路氹的該項目及本公司可承擔的其他潛在項目的發展服
務需求增長的可能性及對於總成本及開支將不會大幅上升的假設。第二
份重續發展協議項下的年度上限乃基於(其中包括)以下因素釐定:(i)本
集團的預期未來發展;及(ii)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
以及截至2016年9月30日止九個月(未經審核),本集團根據第一份重續
發展協議已支付予MGM Branding的歷史發展費用。




3. 更新第一份重續發展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的主要目的在於通過所獲提供的發展服務,本公司
將能夠獲得MGM Resorts與New Corporate Enterprises Limited(一家由何超
瓊女士全資擁有的公司)於設計、建造、管理及經營高質量渡假村娛樂場
項目方面的專業知識。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的條款乃經相關訂約方公平
磋商後釐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認為,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乃
在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按正常商業條款而訂立,其條款屬公平
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4. 上市規則的涵義

MGM Resorts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56%,
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MRIH為MGM Resorts的間接全資附屬公司。何
超瓊女士直接及間接持有本公司全部已發行股本約22.49%,並為本公司
的主要股東。彼亦為本公司的聯席主席兼執行董事。NCE由何超瓊女士
全資擁有。MGM Branding由MRIH及NCE各持有50%。根據上市規則,
MGM Resorts、MRIH、何超瓊女士、NCE及MGM Branding均為本公司
的關連人士。因此,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條,根據第二份重續發展協
議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根據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擬進行的各項目
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
高於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僅須
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規
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賬目中作出適當披露。




III.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背景資料

如該公告所披露,信德與美高梅金殿於2013年12月24日訂立第一份重續總服
務協議。如第二份公告所進一步披露,就根據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本集團
向信德集團支付的費用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
2016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年度上限分別修訂為270,000,000港元、310,000,000
港元及460,000,000港元。有關進一步詳情,請參閱第二份公告。


由於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的年期將於2016年12月31日屆滿,訂約方已於
2016年12月12日訂立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以取代及更新第一份重續總服
務協議。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為期三年,將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且其
規管本集團與信德集團之間提供產品及服務(包括但不限於船票、旅遊產品及
酒店客房出租)的條款。


1.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的主要條款載列如下:

日期: 2016年12月12日

訂約方: 1) 信德

2) 美高梅金殿

年期: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為期三年,自2017年1月1日
起生效。


在遵守上市規則規定的情況下,或獲得任何豁免嚴格
遵守該等規定的情況下,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屆滿
後,其可經訂約方以書面形式相互協定續約三年(或
上市規則允許的該等其他期限)。




主要條款: 信德集團向本集團提供或將予提供的服務及產品包括
按大量購買折扣價銷售船票、銷售旅遊產品(包括住
宿及交通)、提供洗衣服務、運輸服務、廣告服務及
物業清潔服務。


本集團向信德集團提供或將予提供的服務及產品包括
提供以批發客房價格出租酒店客房。


每項具體服務的條款於或將於個別協議或服務合同
(可由接納報價書、銷售訂單或其他書面文件構成)中
進一步詳述,而該等條款已由或將由訂約方參照現行
市價,經公平協商後釐定。在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條款之規定下,除另有指明外,根據總服務協議及第
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現有協議仍具十足效力及
作用。進一步詳情請參閱下文「現有交易」一節。根
據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訂立的協議或服務合同將以
書面形式按不超過三年的固定年期訂立。


費用支付: 於期限內,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
止年度,本集團就所獲提供產品及服務應付予信德集
團的總對價應分別以350,000,000港元、400,000,000港
元及450,000,000港元為限。


於期限內,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
止年度,信德集團就所獲提供產品及服務應付予本集
團的總對價應分別以3,500,000港元、4,000,000港元及
4,500,000港元為限。




2. 現有交易

根據信德中旅與美高梅金殿於2007年12月1日就為信德中旅出售船票訂
立的船票銷售協議,美高梅金殿就出售的所有船票享有原售價減除離境
稅及徵稅(如適用)後的5%折扣優惠。有關折扣與向其他大量船票買家授
予折扣的市場慣例一致。該協議在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條款之規定下
仍然有效及持續,除非及直至被終止為止。


根據澳門信德國旅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信德之聯營公司並由何超瓊
女士持有少數權益)與美高梅金殿訂立於2013年4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
12月31日止(根據附錄予以延期)的豪華轎車服務協議,澳門信德國旅
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美高梅金殿提供豪華轎車接送服務,以便於
澳門及珠江三角洲一帶城市來回之間或澳門境內各地點接送本集團之賓
客。美高梅金殿須按每輛轎車預先釐定的基本費連同應付長途運輸服務
的溢價逐月付費。有關基本費及溢價乃經參考運輸服務需求及市價按正
常商業基準釐定。該協議於到期後將獲重續,預期由2017年1月1日起至
2017年6月30日止。


根據澳門信德國旅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與美高梅金殿訂立於2012年
12月18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17日止(根據附錄予以延期)的穿梭巴士
服務協議,澳門信德國旅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應向美高梅金殿提供穿
梭巴士接送服務,以便接送本集團於澳門的顧客及僱員。美高梅金殿須
按預先釐定的每小時收費率就美高梅金殿聘用的穿梭巴士營運時數逐月
向澳門信德國旅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付費。有關每小時收費率乃經參
考運輸服務的需求及市價按正常商業基準釐定。該協議於到期後將獲重
續,預期由2016年12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止。




根據信德中旅與美高梅金殿訂立於2013年6月1日生效的迎賓服務購買
訂單,信德中旅應向美高梅金殿提供迎賓服務,包括於各碼頭的專人接
待服務、辦理各項登船手續、行李搬運及托運服務以及陸路交通安排。

美高梅金殿應按預先釐定的單價就所獲提供的服務向信德中旅支付服務
費。有關單價乃根據提供所有企業客戶的標準收費率按正常商業基準釐
定。該協議在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條款之規定下仍然有效及持續,除
非及直至被終止為止。


根據白洋舍(澳門)有限公司(「白洋舍」,信德的一家間接附屬公司)與美
高梅金殿訂立於2015年11月1日起生效至2018年10月31日止的乾洗及
洗衣服務協議,白洋舍已獲美高梅金殿指定為其主要洗衣服務供應商,
負責清洗澳門美高梅使用的床被單及衣物。美高梅金殿將根據所清洗的
物品數目按預先釐定單價逐月向白洋舍付費。有關單價乃經參考市價及
預期清洗成本按正常商業基準釐定。


根據信德置業管理有限公司(信德的一家附屬公司)與美高梅金殿訂立於
2013年5月1日起生效的信德中心展區許可協議,美高梅金殿獲允許在香
港信德中心展示各種推廣材料。每月許可費用乃經參考市場租金及許可
收費按正常商業基準釐定,重續期為自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


根據澳門文華東方酒店(信德的一家附屬公司,作為代表其擁有人拾富物
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德的一家附屬公司)的酒店經理)與美高梅金殿於2016
年7月11日訂立的協議,澳門文華東方酒店按已協定的收費率向美高梅
金殿提供酒店客房出租,限期由2016年7月17日起至2016年12月29日止。

房租乃根據客房類型、市場需求及季節性,經公平磋商後協定。該協議
已獲重續,由2017年1月3日起生效直至2017年3月31日止。




根據信德旅遊有限公司(信德的一家間接附屬公司)與美高梅金殿就出租
澳門美高梅酒店客房訂立於2016年7月1日起生效至2016年12月31日止
的批發協議,美高梅金殿按批發合同價格向信德旅遊有限公司提供酒店
客房出租。房租乃根據客房類型、市場需求及季節性,經公平磋商後協
定。該協議於到期後將獲重續,預期由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6月30
日止。


3. 年度上限

根據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持續關連交易截至2019年12月
31日止三個年度的年度上限如下:

本集團向信德集團付款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上限 350,000 400,000 450,000

信德集團向本集團付款

截至2017年 截至2018年 截至2019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12月31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年度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年度上限 3,500 4,000 4,500



根據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支付的歷史費用載列如下:

本集團向信德集團付款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9月30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未經審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歷史交易金額 197,538 79,640 48,300

信德集團向本集團付款

截至2014年 截至2015年 截至2016年

12月31日 12月31日 9月30日

止年度 止年度 止九個月

(未經審核)

(千港元) (千港元) (千港元)

歷史交易金額 210 132 42

本集團與信德集團已訂立及可能會繼續訂立協議或服務合同,有關服務
範圍及費用的詳情乃依據本集團的相關成員公司與信德集團的相關成員
公司參照現行市價及按照正常商業條款,經公平磋商後釐定╱將予釐定。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項下本集團應付信德集團款項的年度上限乃參考
(i)於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9月30
日止九個月(未經審核)就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擬定的服務而支付的歷
史金額;(ii)於截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年
期間,有關本集團可能需要的估計船票銷售量,以及旅遊代理服務、運
輸服務、洗衣服務、廣告服務、物業清潔服務、接待服務及按已協定的
收費率提供酒店客房出租的服務量;及(iii)由於本集團的業務量及收入在
未來幾年有望增加,尤其是美高梅路氹預期將於2017年投入營運,故預
期對信德集團服務的需求將會增加而釐定。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項下信德集團應付本集團款項的年度上限乃參考
(i)於截至2014年及2015年12月31日止兩個年度以及截至2016年9月30
日止九個月(未經審核)就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擬定的服務而收取的歷
史收入金額;(ii)相關產品及服務的預計需求;(iii)美高梅路氹預期將於
2017年投入營運及本集團向信德集團提供服務的能力增強;及(iv)於截至
2017年、2018年及2019年12月31日止三個年度各年期間酒店客房的預
計房租而釐定。


4. 重續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的理由及益處

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將繼續為本集團與信德集團之間提供產品及服務
提供框架。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及現有交易將繼續有助於本集團發展
其於澳門的酒店相關業務及提升其整體收入。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及
現有交易的條款乃經相關訂約方公平磋商釐定。董事(包括獨立非執行董
事)認為,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乃在本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及按
正常商業條款而訂立,其條款屬公平合理,並符合本公司及股東的整體
利益。




5. 上市規則的涵義

何超瓊女士為信德的董事總經理及主要股東之一。鑒於多項於信德的直
接及間接權益,聯交所已確定信德為何超瓊女士的聯繫人,因此,根據
上市規則,信德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故根據上市規則第14A.31
條,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交易構成本公司的持續關連交
易。


由於根據上市規則第14.07條就根據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項下擬進行的
交易的年度上限按年度基準計算的一項或多項適用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
外)高於0.1%但低於5%,根據上市規則第14A章,該等持續關連交易僅
須遵守申報、公告及年度審核規定,但獲豁免遵守取得獨立股東批准的
規定。本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於本公司的年度報告及賬目中作出適當披
露。


IV. 有關第二份重續協議訂約方之資料

本公司

本公司為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
2282)。本公司透過其主要附屬公司美高梅金殿於澳門及╱或亞洲其他地區從
事娛樂場幸運博彩及其他娛樂場博彩(倘適用法律批准)以及相關酒店及渡假
村設施的發展及營運。本公司透過美高梅金殿擁有及營運澳門美高梅。


美高梅金殿

美高梅金殿為於澳門註冊成立之私人股份有限公司(「sociedade anónima」),是
本公司旗下其中一家附屬公司,亦是於澳門持有次特許經營權經營娛樂場博彩
的獲轉批給人之一。本公司持有美高梅金殿100%之A類股份,佔美高梅金殿
股本之投票權80%。何超瓊女士及MRIH各持有一半B類股份(或各佔美高梅
金殿股本之投票權10%)。美高梅金殿是大中華地區的娛樂場博彩渡假村發展
商、擁有人及經營商。美高梅金殿擁有及營運澳門美高梅。




MGM Resorts

MGM Resorts為於特拉華州註冊成立且以股票代號MGM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
市的一家公司。MGM Resorts透過其全資附屬公司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
56%及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MGM Resorts 集團從事擁有、營運、發展及管理
全球渡假村物業的業務,包括娛樂場博彩業務(倘適用法律批准)。關於MGM

Resorts的更多資料,請瀏覽MGM Resorts網頁(網
頁所登載的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告的一部分)。


MRIH

MRIH為於馬恩島註冊成立的公司。該公司為MGM International, LLC(位於內
華達州的有限公司)的全資附屬公司。MGM International, LLC為MGM Resorts
的全資附屬公司。MRIH直接持有本公司已發行股本約56%及為本公司的控股
股東。該公司亦持有MGM Branding已發行股本50%。MGM Resorts集團(包括
MRIH)主要從事擁有及營運娛樂場渡假村,提供博彩、酒店、會議、餐飲、
娛樂、零售及其他渡假村康樂設施。關於MRIH的更多資料,請瀏覽MGM
Resorts 網頁(網頁所登載的資料並不構成本公告的
一部分) 。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為於香港註冊成立的公司,為MGM
Resorts的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


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

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為於新加坡註冊成立的公司,為MGM Resorts
的全資附屬公司。該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


BEH

BEH為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何超瓊女士全資擁有。該公司
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




MGM Branding

MGM Branding為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MGM Resorts 及何超
瓊女士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共同全資擁有。該公司持有若干知識產權及從事發展
服務的業務。


NCE

NCE為於英屬維爾京群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由何超瓊女士全資擁有,並持有
MGM Branding已發行股本50%。該公司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


信德

信德為於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42)。

信德為一家投資控股公司,其附屬公司從事於多項業務活動,包括地產發展、
投資及管理、酒店、運輸及投資。何超瓊女士為信德的董事總經理及主要股東
之一。由於何超瓊女士於信德擁有多項直接及間接權益,故聯交所確定信德為
何超瓊女士的聯繫人,並因而被視為本公司的關連人士。


V. 一般資料

由於何超瓊女士如上文所述擁有BEH、NCE及信德的權益,故彼被視為於第
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中佔有重大利益。因此,何超瓊女士已就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
二份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的相關董事會決議案放棄投票。


除上文所述者外,概無其他董事於上述任何第二份重續協議項下之持續關連交
易中佔有重大利益。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該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2013年12月24日的公告

「聯繫人」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BEH」 指 Bright Elite Holdings Limited,一家根據英屬維爾京群
島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何超瓊女士全資擁有

「BEH市場 指 BEH、本公司及美高梅金殿於2011年5月17日訂立的

推廣協議」 協議

「董事會」 指 本公司董事會

「本公司」 指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一家根據開曼群島法例註
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
2282)

「關連人士」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對手方」 指 本公司及╱或美高梅金殿於各第一份重續協議及╱或
第二份重續協議的對手方

「發展協議」 指 MGM Branding、美高梅金殿、MGM Resorts、
MRIH、NCE及本公司於2011年5月17日訂立的協議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第一份重續協議」 指 第一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澳門市
場推廣協議、第一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一份
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一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第一份重續BEH 指 BEH、本公司及美高梅金殿於2013年12 月24 日訂立

市場推廣協議」 的第一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

「第一份重續 指 MGM Branding、美高梅金殿、MGM Resorts、

發展協議」 MRIH、NCE及本公司於2013年12 月24 日訂立的第
一份重續發展協議

「第一份重續澳門 指 MGM Resorts、美高梅金殿及本公司於2013年12 月24

市場推廣協議」 日訂立的第一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

「第一份重續 指 美高梅金殿及信德於2013年12 月24 日訂立的第一份

總服務協議」 重續總服務協議

「第一份重續美高梅 指 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市場推廣協議」 Ltd.、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美高梅金殿
及本公司於2013年12 月24 日訂立的第一份重續美高
梅市場推廣協議

「本集團」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香港」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港元」 指 港元,香港的法定貨幣

「上市規則」 指 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澳門」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

「澳門集團」 指 本公司、美高梅金殿及彼等從事娛樂場博彩業的控制
聯屬公司的統稱

「澳門市場 指 MGM Resorts、美高梅金殿及本公司於2011年5月17

推廣協議」 日訂立的協議



「總服務協議」 指 美高梅金殿及信德於2010年10月8日訂立的協議

「MGM Branding」 指 MGM Branding and Development Holdings, Ltd.,一家
根據英屬維爾京群島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MGM
Resorts及何超瓊女士平等地直接或間接共同全資擁有

「美高梅路氹」 指 位於路氹一幅面積為71,833 平方米的土地的綜合娛
樂場、酒店及娛樂綜合項目,該土地乃向澳門政府租
賃,自2013年1月9日起初步為期25年

「美高梅金殿」 指 美高梅金殿超濠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澳門法例註
冊成立的公司,為本公司的附屬公司

「美高梅集團」 指 除澳門集團以外,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Ltd.、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及彼等從事娛樂場博彩業的控制聯屬公司的
統稱

「澳門美高梅」 指 美高梅金殿於澳門擁有的渡假村及娛樂場物業

「美高梅市場 指 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推廣協議」 Ltd.、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美高梅金殿
及本公司於2011年5月17日訂立的協議

「MGM Resorts」 指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一家於特拉華州註冊成
立且以股票代號「MGM」於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
司,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何超瓊女士」 指 何超瓊,本公司的主要股東、聯席董事長及執行董事

「MRIH」 指 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一家於馬恩
島註冊成立的公司,為MGM Resorts的間接全資附屬
公司,並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



「NCE」 指 New Corporate Enterprises Limited,一家根據英屬維爾
京群島法例註冊成立的公司,由何超瓊女士全資擁有

「該項目」 指 本集團設計、發展及興建任何娛樂場、娛樂場酒店、
綜合渡假村或其他類似項目或本集團發展或收購的任
何該等物業

「該等物業」 指 澳門美高梅、美高梅路氹及本集團於未來發展或收購
的任何娛樂場、娛樂場酒店、酒店、綜合渡假村或其
他類似物業

「第二份公告」 指 本公司日期為2014年7月31日的公告

「第二份重續協議」 指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澳門市
場推廣協議、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第二份
重續發展協議及第二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第二份重續BEH 指 BEH、本公司及美高梅金殿於2016年12月12日訂

市場推廣協議」 立的第二份重續BEH市場推廣協議

「第二份重 指 MGM Branding、美高梅金殿、MGM Resorts、MRIH、

續發展協議」 NCE及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訂立的第二份重續
發展協議

「第二份重續澳門 指 MGM Resorts、美高梅金殿及本公司於2016年12月

市場推廣協議」 12日訂立的第二份重續澳門市場推廣協議

「第二份重續 指 美高梅金殿及信德於2016年12月12日訂立的第二

總服務協議」 份重續總服務協議

「第二份重續美高梅 指 MGM Resorts、MGM Resorts International Marketing,

市場推廣協議」 Ltd.、MGM Grand International Pte, Ltd.、美高梅金殿
及本公司於2016年12月12日訂立的第二份重續美高
梅市場推廣協議

「股東」 指 本公司股東



「信德」 指 信德集團有限公司,一家根據香港法例註冊成立的有
限公司,其股份於聯交所上市(股份代號:242)

「信德集團」 指 信德及其附屬公司╱聯營公司

「信德中旅」 指 信德中旅船務管理有限公司,為信德的聯營公司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東」 指 具上市規則賦予的涵義

「美元」 指 美元,美國的法定貨幣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會命

美高梅中國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書

Antonio MENANO

香港,2016年12月12日

截至本公告刊發日期,我們的董事如下: James Joseph MURREN、何超瓊、黃春猷、
William Joseph HORNBUCKLE及Grant R. BOWIE為執行董事,Kenneth A. ROSEVEAR、
William M. SCOTT IV及Daniel J. D’ARRIGO為非執行董事,孫哲、黃林詩韻、王敏剛
及Russell Francis BANHAM為獨立非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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