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人大设立代表联络机构,完善代表联系群众制度;通过建立健全代表联络机构、网络平台等形式密切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这些重要精神,对如何做好新时期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怎样才能更好地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断推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实现新的突破?笔者认为,不仅需要继续探索实践,更需要在制度创新上不断丰富形式和内容,以便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向常态化迈进。
概而言之,当前的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主要有几个特点:一是联系内容紧扣实际。将地方党委的重要决策、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的工作重点、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等问题,作为联系的固定内容。二是联系制度不断健全。制定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办法、主任会议组成人员接待代表日办法、邀请人大代表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办法、人大代表向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述职办法等制度,明确了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的基本内容、主要方式、工作程序和保障措施等,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三是联系方式趋向多元。有的地方通过推行代表联系群众登记、代表接受群众评议、代表公开联系方式、代表履职登记等形式,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群众提供了刚性支撑。四是联系效果更加明显。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群众有意见和诉求可以找到人大代表及时反映,对人大代表履职等诸多方面均产生了较好的推动作用,促使人大代表回应社会关切更加有力、有效,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履职质量明显提升。此外,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中,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部门通过发挥牵头组织、引导服务、整合梳理、协调保障等多种功能,职能作用得到不断拓展,工作绩效得以综合体现。
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存在的不足具体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被动式联系。有的还是以集体式、周期性的活动为主,联系活动缺乏针对性、自主性和灵活性。二是滞后式联系。有的还是停留在访谈、座谈、视察等传统形式上,对信息时代条件下的联系方式运用不足。三是单向度联系。有的习惯于“代表问、群众答”的联系模式,缺乏双向度的互动过程,难以准确把握群众的真实诉求。分析这些不足,大致有几个原因:一是法律规定不够清晰。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虽然提出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但对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内容、方式、途径规定得还不够具体。二是认识存在偏差。有的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人大代表不能处理具体问题,联系群众没有多大实际意义;有的代表工作部门认为人大代表履职活动已涉及大量联系群众的内容,没必要再将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单列出来予以推进。三是组织保障跟进不力。有的虽然出台了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相关制度规定,但缺少相应的配套措施跟进落实;有的满足于传统联系手段,对新媒体的运用重视不够,人大网站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关注度不高;有的对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宣传不够,致使联系活动缺乏舆论氛围和民意基础。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协调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历史时期,社会转型将会不断加快,各种新问题、新矛盾将会在社会底层不断出现,情况更为复杂。在新形势下,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不能停留在原有的制度规定和活动方式方法上,要紧紧抓住人大代表联系群众活动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矛盾,逐步推进这项工作理念更新、方式方法创新。我们更应当深刻认识到,尽管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发展要求,需要不断改进、完善和加强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方式方法,但基本点和落脚点还是应该放在进一步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向纵深发展进而实现常态化这个关键节点上。各级人大要进一步完善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制度,通过改进和创新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方式方法,不断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质量和水平。
加强宣传培训,深化对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认识,是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常态化的重要前提。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强调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正是为了确保上述权利,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工作,让人大代表深刻了解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解决认识上误区的问题。要通过宣传引导,让各级人大代表深刻认识到联系选区选民活动不是自然行为,可有可无,而是法定职务行为,必须有所作为,从而自觉自愿地投身其中,“零距离”听取选民的真实想法,了解基层实际,在为百姓排忧解难的同时,也进一步督促政府部门更好地改进工作。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履职培训工作,使人大代表掌握联系选民的重要意义、目的要求、方法步骤、注意环节等内容,为联系选民提供能力支撑。同时,要有计划地宣传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开展情况和工作成果,对有示范意义的典型案例要组织深度报道,特别是要引导和协调人大网站、人大信息平台及各种新媒体为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提供舆论支撑,激发人大代表自觉参与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动力、能力和活力。
服务重心下沉,为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提供服务保障,是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常态化的重要抓手。人大代表联系选民作为一项制度化、经常性的工作要想坚持下去,就需要一定的力量支持,为人大代表履职助力。这股力量,就是人大代表活动服务机构。目前,各级人大代表按照代表法的要求,都建立了人大代表小组。然而在一些地方,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效果不明显。因此,还需要从更细致的角度入手,做好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组织工作。具体办法,可以考虑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在乡(镇)、村(社区)建立人大代表联络站(室),或者工作站、活动站等联络组织,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可以与当地县(市)、乡(镇)人大代表混合编组,参与当地的联系活动,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职提供载体。从实际出发,对乡(镇)、村(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联络组织的功能定位、工作要求、考核制度、人员队伍等提出具体要求。完善联系网络,在居民区设立人大代表联系点。建立人大代表与居民区定点联系网络,设置联络员,陪同代表联系村(街道)、组(社区),公开联系方式,设置人大代表信箱。积极为人大代表履职创造条件,通过走访、结对联系等方式,加强人大代表与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进一步沟通,传递信息、增进感情,更好地激发起代表的履职动力。
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丰富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形式和内容,是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常态化的重要环节。近年,按照代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精神,各地在开展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方法和特点,有的县(市)、乡(镇)人大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已经制定和修订了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对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提供了很好的制度支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形势的变化,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发展和创新,特别是有些县(市)、乡(镇)人大的创新做法很值得总结和推广。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负有指导和推进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健康发展的责任和义务,每年至少应召开一次经验总结交流推广会,总结基层人大开展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实践经验,更进一步地提炼、总结出一些规范性的做法,并在此基础上修订有关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规范性文件,以便指导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工作更好地向前发展、更好地体现时代精神、更好地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
健全工作机制,形成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意见、建议的收集、传递、办理、反馈闭合回路,是推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工作常态化的重要保证。开展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主要目的是听取和收集群众的呼声和要求,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落实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推动政府工作。因此,各级人大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尤其要建立健全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活动的意见流转程序,将联系活动收集到的意见转化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进入法定办理流程,以便更好地落实承办责任制。要做到有专人负责,对联系活动中收集到的群众意见进行分类梳理,归口传递。对居民区能直接解决的,由居民区联络员直接处理;对涉及信访或涉诉事项的,由联络员协助代表引导和帮助居民走好相应的救济途径;对涉及乡(镇)、村(社区)层面的,可由居民联络员向乡(镇)、村(社区)人大代表联络站等联络组织反映,并予以研究处理;对涉及县级层面的,视具体情况,可由人大代表以书面意见形式提出,由代表联络组织转交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督促办理,或者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召开督办协调会,现场集中解答、办理。对涉及更高层次的问题,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转交上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部门研究处理。同时,要落实反馈制度,提升联系活动实效。要明确反馈主体,由居民区联络员或人大代表本人直接向提出意见、建议的选民反馈,推动意见落实,给群众一个满意的办理结果。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的政治代言人,是受人民委托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理当与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充分发挥在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方面的独特作用。作为一项制度,人大代表联系选区选民活动的积极作用不容忽视。坚持完善和不断深化这项工作,进而迈向常态化,使之真正成为社情民意的表达渠道、人大代表履职的重要方式以及政府推动工作的重要动力,还需要各级人大不懈努力。
(作者单位:河南省罗山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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