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从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随着《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出台,我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正式建立。
据了解,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发展残疾人事业,加强残疾康复服务”的重要部署,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国务院于2018年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同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残疾儿童应救尽救。到2025年,建立完善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体系和服务体系。市委、市政府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十分重视。在广泛征求各相关部门和基层单位、残疾人工作者意见的基础上,《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经多次修改完善,于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印发。《方案》对救助对象、救助内容、救助标准都作了明确规定。其中救助对象为具有鞍山户籍、0—7周岁,在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等方面有出生缺陷和发育异常、需要进行早期干预和康复训练的儿童;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救助标准为,康复训练类救助:每人每月定额补助1000元,全年1.2万元;每年持续补助;手术类救助:每人一次性定额补助1.2万元;辅助器具类:从免费适配辅具到最高补助限额10万元不等的补助;生活补助类补助:对低保户、贫困建档立卡户在外地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救助。每人每月给予生活补助1700元,全年最高限额2万元。救助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和新农合基金)、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财政康复专项补助和个人自付部分共同承担。财政康复专项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市)区财政共同出资,先医保、后补助、再自费。此外,对低保户、贫困建档立卡户在外地进行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给予生活救助。
此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建立与以往的救助最大的不同在于,由原来小范围的项目救助,转变为政府的一个应救尽救制度。救助更加有保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持久化;扩大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的人数,凡是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都能得到康复救助,到2020年底,基本实现全市残疾儿童应救尽救;扩大了救助内容,由原来的单一训练救助,增加了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此次救助制度的建立解决了一些残疾儿童家庭因残致贫、陷入困境等问题,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残疾儿童的关爱。《方案》还规定,承担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的公益二类医疗机构、民办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准入。公益一类或有特殊康复技术要求的定点医疗和教育康复机构,由县(市)区以上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此外,市、县(市)区政府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兴建康复机构,建立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工作体系。
鞍山日报全媒体记者 姗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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