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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2019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

2019-08-13 23:31 点击:

各区县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成员会议纪要》及《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眉市房金管〔2016〕15号)等规定,现就调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2019年缴存基数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职工2018年度全口径工资总和除以12。其中,2018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7年的工资性收入不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9年领取的应归属于2018年的工资性收入纳入缴存基数计算;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单位补助部分和机关事业单位公务交通补助纳入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二、缴存基数限额

2019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1498元,缴存基数下限仍按1650元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从2019年1月起执行。

四、经费来源

所需经费按原供给渠道解决。

五、工作要求

请各缴存单位抓紧时间做好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于2019年8月30日前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补缴工作执行到位,切实保障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完成审核和上账工作。


眉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眉山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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