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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柳清食品店诉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汪林贵、汪林胜、潘小媚、王孝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17-10-26 13:58 点击: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11194号

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汪林贵、汪林胜、潘小媚、王孝娟: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番禺区柳清食品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广州市星之光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款项103150元及一次性支付2016年2月至2016年9月的入场费返还合共20000元;2、被告汪林贵、王孝娟、汪林胜、潘小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7年7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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