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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榕基软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2017-02-06 20:22 点击:

[公告]榕基软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时间:2017年01月24日 06:01:48 中财网    

[公告]榕基软件: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和完善公司激
励机制,增强公司与管理层及核心骨干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提
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福
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公司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为规划员工持股计划,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特制订《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


第二条 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
加员工持股计划。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范围为经董事会认定的中层管理人员
和核心业务骨干等在公司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
了劳动/劳务合同的员工。


第四条 公司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
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初始拟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人民币


2,000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人民币1元。任一持
有人所持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本次
公司股本总额的1%。


第六条 持有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
后、华融榕基软件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前,根据公
司付款指示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第七条 持有人如未按期、足额缴纳其认购资金的,则自动放弃
认购相应的认购权利,其拟认购份额由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其他持有人
申报认购。其他持有人申报份额如多于弃购份额的,由公司董事会确
定认购人选和份额。


第八条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出资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员工为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2)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①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

②按名下的份额比例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自购入至抛售股票期间
的股利和/或股息(如有);

③依法参加持有人会议并享有《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

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①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持有人未经管理委员同意不得转让其
所持计划份额,亦不得申请退出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担保、偿还债务;

②遵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履行其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作出的


全部承诺,并按承诺出资的员工持股计划员工出资额在约定期限内足
额出资;

③遵守由公司作为认购资金归集方,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同华融榕
基软件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
管理人签署的相关协议;

④按名下的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的或有风险;

⑤按名下的计划份额承担员工持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
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员工持
股计划符合解锁条件、股票抛售时依国家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所
规定的税费;

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48个月。第一期员工持
股计划通过二级市场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榕基软件股票。其锁
定期为12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华融榕基软件
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名下时起算。


在存续期的24个月内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50%,
在存续期的36个月内可卖出不超过所持公司股票份额的80%,48个
月后可卖出全部份额。本员工持股计划应在卖出股票后15个工作日
内完成清算并按持有人持有的份额进行分配。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可以变
更。该变更以不违背相关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为原则。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最高权力机构,
由全体持有人组成。所有实际出资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均有权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
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
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十一条 持有人会议应有过半数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首次
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此后的持有人会议由管理
委员会负责召集,管理委员会主任负责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义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第十二条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5日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网站公告、工作场所
张贴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至少应
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
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增加或者减少管
理委员会权责的事项;

(2)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并提交公司
董事会审议;

(3)决定是否参与公司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以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
者授权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行使股东权利;

(6)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与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对接工作;

(7)决定《管理办法》的修订;

(8)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计划规定的持有人会议其
他职权。


第十四条 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
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
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2)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所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


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及
填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
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
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视为无效票,其表决情况不予计入有效表
决权之内。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
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50%以上(不含50%)份额同意后
则视为表决通过(涉及《管理办法》中条款的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
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表决方式应为书面表决。

持有人决议表决后需由参会的持有人签字。


(5)持有人会议决议须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按照
《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以上份额的员工可
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
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
会议负责,是员工持股计划之日常监督管理机构,代表持有人行使股
东权利或者授权资产管理计划管理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由3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1人。

管理委员会委员均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
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与员工持股计


划的存续期限一致。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
《管理办法》管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
股计划的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员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6)不得擅自披露与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商业秘密;

(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业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根据《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
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股份的股东权利或


者授权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行使股东权利;

(4)负责与资产管理机构的对接工作;

(5)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6)决策员工持股计划被强制转让份额的归属;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登记;

(8)制定《管理办法》的修订方案;

(9)决定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被强制转让后原奖励基金分配;

(10)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
集,于会议召开1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
式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
意的可以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第二十二条 代表3%以上份额的持有人、1/3以上管理委员会委
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5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管理委员会召开临时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
前1日以前以当面告知、电话、邮件、传真、短信等方式通知全体管


理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四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时间和地点;

(2)事由及议题;

(3)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参加
(含委托其他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
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
一票制。


第二十六条 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
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
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
签字。


第二十七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
管理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
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出席管
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
权。


第二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2)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情况;

(3)会议议程;

(4)管理委员会委员发言要点;

(5)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管理委员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及会议记录应报公
司董事会备案。


第三十条 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特
殊情况外,持有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不得转让、退出、用于抵押或质
押、担保或偿还债务。持有人所持有的计划份额转让应当符合《管理
办法》的约定办理。


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符合参与条件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
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丧失劳动能力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退休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


持有人死亡(因违法被判处死刑除外)的,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
划权益不作变更,收益权由其合法继承人继续享有,该等继承人不受
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相关资格的限制。


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情形由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一条 员工持股计划权益的转让


(1)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未经管理委员
会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2)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自筹资金认
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
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持有份额转让后不能
超过单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超过公司股本1%的限制。


①持有人没有经过辞职审批程序擅自离职的;

②持有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规章制度而被公司或下属
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持有人出现重大过错或业绩考核不达标等原因而被降职、降
级,导致其不符合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条件的。


(3)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将其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权益按照个人原始出
资金额(不含控股股东借款部分)的价格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持有份额转让后不能超过单
个持有人持有对应标的股票超过公司股本1%的限制。


①持有人经过辞职审批程序辞职的;

②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下属子公司续签劳动
合同的。


(4)若持有人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
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与公司签订《竞业禁止协


议》后出现该协议中禁止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可取消该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人的资格,其对应的份额按照其自筹资金认购成本与份额对应的
累计净值二者孰低的原则,强制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参与员
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代表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委托华融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设立《华融榕基软件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受托
管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全部资产。


《华融榕基软件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
规模上限为2,000万元,具体以实际募集的委托资产数额为准,主要
投资范围为通过二级市场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购买和持有榕基软
件股票。“华融榕基软件员工持股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后,华
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对应托管银行监督下进行专业化投资管理,认
购和持有榕基软件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在下列期间不买卖榕基软件股
票: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决定买卖榕基软件股票时应事先咨询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否处于股票买卖敏感期。



第三十四条 公司实施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的财务、会计处理及税
收等事项,按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准则、税务制度的规定执行。持有
人参与员工持股计划所产生的税负按有关税务制度规定执行,由持有
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不意
味着持有人享有一直在公司或子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或子公
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子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十六条 《管理办法》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管理办
法》未尽事宜,由董事会和持有人会议另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福建榕基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1月2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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